审计报告的性质

一、审计报告的定义  审计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出来的问题作出的报告。一般分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等类型,但报告基本分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建议等几大部分。审计报告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时,办理审计监督业务完毕后,向委托方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情况和结果,作为审计机关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依据。  二、审计报告的主要性质  1、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汇报,说明审计工作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实现途径是实施审计程序,而审计目标的实结果是通过审计报告来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委托方的最终要求,也反映审计方完成任务的工作质量,同时也是对被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的集中体现。  2、审计报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性文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审计结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既要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的关系人负责。审计报告本身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见,各方面关系人以这种具有鉴证作用的意见为基础,使用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必须具有信服力、公正性和严肃性,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委托人和各方面的关系人就无需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法定效力体现在各方面关系人使用审计报告的过程中。  3、审计报告是一种公开的信息报告作为信息报告的一种,审计报告不仅可以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且相关的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都可以使用审计报告,并从中获得对有关项目公允反映程度的公正信息。  三、审计报告的作用  对于内部审计师来说:审计报告总结概括了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和结果,鼓励采取行动来加强控制,促进审计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为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提供方便,为后续审计的进行提供便利条件。  四、审计的办事流程  1、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活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栏目:近三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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