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剖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的现状  虽然我国早在西周就有了实施分权控制方法和交互考核制度等内部控制的思想,但由于封建主义的长期统治,内部控制一直没有得到发展,直到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开始,内部控制才得以在我国发展。之后,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注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内部控制规范。2006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牵头发起,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2007年3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17个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5月发布了正式的基本规范,目前还没有具体规范。2008年6月,该委员会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三项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二)应用的现状  1.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  在我国,对内部控制要求较多的是上市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也不容乐观。据《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内部控制报告分析》显示,沪市共有14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7%,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的数量较少。  据德勤就有关中国上市公司内控的调查显示:共有86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相当职位的高管人员提供了反馈信息。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74%)上市公司表示清楚知道监管机构对内控的要求,但20%的上市公司认为其自身现有的内控体系能够万千满足监管的要求。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方面,3/4的受访上市公司均表示不了解或不确定如何有限地进行风险管理。另有72%受访上市公司认为其本身没有一个有效性持续监控内部的机制。  2.会计信息失真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然而在实际中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传递的会计信息却严重失真 ,会计造假案屡见不鲜 ,真相大白于世后令人大跌眼镜。琼民源案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件 ,该公司在 96 年的会计年报中虚构利润 5. 4 亿元、 虚增资本公积 6. 57 亿元;而大名鼎鼎的郑百文 ,则是在中国证券行业经历了作为 “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 造假长期亏损的企业 ,其市前虚增利润 1908 万元并得以成功上市 ,上市后三年累计虚增利润 1. 44 亿元;类似于这样的事件还有很多 ,如银广夏、 蓝田股份、 香港创维、 丰乐种业等。  3.“问题高管”曝光  内部控制牵涉到公司内部每个环节 ,但是往往很多上市公司内控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越往下走 ,操作层的内部控制环节越多 ,规范化程度越高;越往上走 ,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环节越少 ,约束性程度越低。从近几年来出现的 “问题高管” 现象可见一斑。2002 年珠峰摩托董事兼行政总监尹芳、 董事会秘书赵琪云、 公司财务总监吴东蓉神秘失踪涉嫌走私 ,公司股价一落千丈;伊利股份前董事长 ,党委书记兼 CEO 郑俊怀动用公司资金进行 MBO 黯然落马;前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裁陈久霖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 ,并涉嫌发布虚假消息和内部交易等行为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同样的情况还有东方电子原董事长、 总经理隋元柏 ,春都集团原董事长赵海均 ,国电电力原董事长高严 ,啤酒花原董事长艾克拉木等等。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今面临的两大环境分别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基本规范的出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景荣危机已经波及世界各国,同样给我国企业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各界人士和企业自身纷纷寻找原因和应对措施,大多数企业都从中人士到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在2008年6月28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实施机制”。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原因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内部控制研究起步比较晚,虽然已加大研究力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长期的封建思想影响,人们对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理论认识不够,加上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完善,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人才,所以内部控制在我国的发展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其原因如下:  (一)外部原因  1.法律不完善  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性的法律,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出台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对于由内部控制所引起的高管越权、大股东占款等问题则规定的少之又少,比如中航油巨亏事件暴露后,新加坡立即进入由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交易所负责的刑事调查程序。在调查过程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被拘捕,同时中航油另外四名高管的护照被新加坡警方收缴,并限制出境。而在国内,竟没有首先进入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先进行重组,再追究责任,明显我国法律存在程序上的不合理,给相关责任人逃脱处罚的机会。  2.外部审计不足  独立第三方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是保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年报通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同时应披露外部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但是实际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都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类型单一。由于没有具体审核准则的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意见表达形式较为混乱,积极鉴证态度与消极鉴证态度参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审核业务还没有独立的审计准则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标准也较为混乱,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上,其对非财务内部控制问题涉及甚少,无法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审核业务的需求。  3.证监会监管不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负责制定发行证券的规则、审核并监管企业发行证券。但在实践运行中,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十分有效,主要由于一处罚不及时,二处罚力度小。(栏目: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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