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表现

  (1)减免税负金额,储存秘密公积。为逃避税负,将日常交易中某种资本性支出改为收益性支出入账,以虚增当期费用,虚减决算收益,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秘密公积。但为蒙蔽他人,常将支出的数额化整为零,以改变其性质。

  (2)虚饰获利能力,隐瞒亏损。企业获利能力的高低,常常作为鉴定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投资能力等的标准之一,通常为了多分红利,争取股东信任,诱使银行借款及哄抬股票价格等,将某种收益性支出改为资本性支出,或者变卖账面价值低、市价高的资产,以虚减本期费用,虚增本期收益,以示获利能力增强。

  (3)以假乱真,变相报销。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因有特殊情形,无法取得统一发票或正式收据,或在形式上有所欠缺而无补正的单据,因与法令规定要件不符,无法报销,于是向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购买统一发票或以假造单据代替列报。变相报销的手法有多种,但不外乎"化整为零"、"化明为暗"、"以假当真"、"无中生有"等几类,藉以强求符合法令规章,弥补无法支报的款项。

  会计上的差错,虽然没有舞弊的行为严重,但重大的差错同样会影响到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在财经法纪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会特别注意区分会计差错。所谓会计差错,是指财务报表中非故意造成的错误,包括财务报表据以编制的基本记录和会计数据在计算或处理上的错误、采用会计原则的错误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存在事实的忽略或误解等。

(栏目: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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