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适应改革新要求 建立“纪审”协作配合新机制

近期,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江苏省审计厅和省纪委、监委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着力构建联系协调、业务沟通、问题线索移送、审计成果运用以及严格落实法律责任等5方面协作机制。

一是深化联系协作机制。双方建立多层次的联系协调机制,在原有单一沟通会商基础上,构建业务部门专项沟通联系机制和由双方领导参加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等新的沟通机制。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综合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共同研究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提升监督质量。

二是紧密业务沟通协作。工作中,双方从监督重点确定、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人员支持等方面及时提供业务协助支持,形成全面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前,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访举报信息;对审计发现需要立即核实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优先办理;在遇自身力量不足、无法协助的情况下,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查证工作,查证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承担。

三是规范问题线索移送。对问题线索实行扎口管理,在项目审计结束后,由双方分别指定专职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问题线索移送,对于重大或紧急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随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四是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精细化分类,明确问题性质、清晰界定责任、提出处置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仅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也予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评估等工作中,应结合审计机关对有关人员作出的责任界定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综合效果。

五是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审计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大力支持。

意见强调,双方要在工作中密切联系、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强化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促进成果运用,实现优势互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殷丽丽)

(栏目: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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