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应有哪些权限?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栏目: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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