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中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实践

河道治理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泥浆(以下统称泥浆)等废弃物,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由于其施工作业的隐蔽性,容易诱发偷倒乱排、虚报工程量行为,影响了环境,也造成了财政资金损失。近日,鄞州区审计局在实施区内河道治理工程审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其泥浆运输的工程量进行了数据采集、比较分析和计算机数据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智慧城市管理平台(GPS系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1.GPS开启率偏低。鄞州区出台了智慧城市管理办法,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泥浆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但审计发现,实际泥浆运输车辆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开启率不理想。以中河街道钢材市场河、首南街道鲍家耷河两条河道疏浚工程项目为例,完整一天开启率分别只有2.98%、17.37%,断续开启率分别为20.83%、39.62%,未开启率分别高达76.19%、31.60%。审计人员对仅有的完整一天开启的GPS数据分析,发现工程泥浆运输工程量分别多计15车次、600车次,占上报泥浆工程量的2%、25.84%,涉及资金约9万元、150万元。如果计算断续开启和未开启GPS定位系统部分,核减会更大。  2.GPS系统平台管理未及时跟上。GPS系统平台主要目的是对运输泥浆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其是否按批准的地点、线路、日期完成运输任务,是否存在违规偷倒乱排现象。按照《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鄞政发[2013]19号)(下称《试行意见》)规定,对未开启的泥浆运输车辆要求限期改正,但相关部门对上述两个河道疏浚工程泥浆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开启情况未作检查,也未督促其整改。  (二)对泥浆运输工程量的确定存在缺陷  鄞州区河道疏浚产生的泥浆工程量的确定参照《试行意见》第三、八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因相关单位未对泥浆运输量的确定作出具体计算、复核把关和监督核实的详细规定,未与GPS系统平台相结合并严格实施,单凭施工单位与泥浆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协议,极易造成工程量多报多计。审计发现,上述两个河道疏浚项目泥浆工程量虽然结算协议、运输票据(台账)齐全,但实际运输泥浆量比施工单位上报数量少。另外,对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的处罚成本偏低。《试行意见》第十二条处罚办法仅为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对运输车辆办理《清运卡》。《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使用GPS定位系统等监管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上述两个河道疏浚工程中5000元罚款仅为两车泥浆的运输费用。  二、审计实践  (一)泥浆运输工程量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可行性对上述两个河道疏浚项目审计主要内容是泥浆运输量的审计。审计组通过数据采集,将经过批准的泥浆运输车辆GPS数据进行处理,得到一连串的坐标点,将这些坐标点放入到Auto cad软件中,得到每辆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然后结合Google earth软件和工程现场实际,泥浆运输车辆的所有情况都能显示出来。数据越多,准确率就越高。对上述两个河道疏浚项目,审计组共采集到约64万个数据,发现了GPS开启率偏低、运输车辆违规运行以及管理部门存在不足等问题。通过审计,泥浆运输量得到了真实、合理的确定,审计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二)泥浆运输工程量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必要性没有实施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机辅助审计之前,施工单位明目张胆偷倒乱排,结算时虚列工程量,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实施全过程监督,审计人员也无法核定具体数量,施工单位态度十分嚣张。但在计算机辅助审计得出的具体数据面前,施工单位不得不低头承认存在的问题。泥浆运输工程量采取计算机辅助审计,不但圆满完成了审计任务,同时对偷倒乱排、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三、审计建议  (一)建立完善泥浆运输工程量管理办法  建议《试行意见》对泥浆的运输工程量计算进行重新规定,要求在车辆GPS定位系统损坏的情况下,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后相关票据(台账)才能有效;正常情况下,泥浆的运输工程量应以完整的车辆GPS定位系统为准。  (二)加强泥浆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平台管理泥浆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平台除了现有的功能外,应增加批准运输泥浆车辆的定位系统开启情况的监管功能,对未按规定开启的泥浆运输车辆应及时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泥浆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平台日常维护、数据采集、数据备份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栏目:工程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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