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我国中央银行的内审部门是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新设的部门,它的主要职能是对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和内部管理等实施再监管。基层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履行各项职责的前沿阵地,其内审工作尤为重要,但从其运作情况来看,效果甚微,令人深思。  基层央行内审工作的现状和难点  一是合署办公,地位不独立,难以开展内审工作。按照总行批准的“三定”方案,各跨省分行、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要设立内审处;各省辖地区(市)中心支行设内审科;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和县(市)支行设内审专岗,挂靠纪检监察室或办公室合署办公。既然是合署办公,便很难做到专人专岗,岗位职责难以分清,专职内审人员名“专”而实不“专”,难以独立开展内审工作。  二是专职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内审工作。按照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县级支行内审岗位,专职人员至少配备2人以上,而且要精通业务。但由于基层央行人员少,很难配齐配好内审干部,有的县(市)支行就连一名专职内审员也未配备到位。笔者认为,当前县级央行客观存在着过早撤销稽核部门,而迟迟未设内审部门的现状,使一大批原稽核人员分散,而现在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缺乏应有的内审经验和技巧,很难适应内审工作。  三是央行内部诸多职能部门对内审认识不高,存在着埋怨和畏难情绪,难以使内审真正落到实处。这次人民银行体制改革,除现有的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外,又增设了内审部门,实施“对管理者再管理,对监管者再监督”。但从目前情况看,央行内部诸多职能部门对总行推行“对监管人员实施再监督”认识不高,认为内审是和自己过不去,是找岔子。因而怕监督、怨监督,甚至认为内审可有可无,人为地制约着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内审缺乏威慑性,工作相对滞后和被动,难以发挥内审的真正作用。其一,目前央行内审部门缺少一部形同《金融稽核检查处罚条例》那样可操作性强、细化的处罚条例,内审的处理结论往往是象征性地提几点整改建议而已,对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使得内审工作缺乏威慑性和权威性。其二,基层内审人员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目前我国等级观念较浓的氛围下,内审人员难以真正行使其再监督职权。其三,部分内审人员怕得罪人,不敢揭短碰硬,往往抱着“要我审,我就审”的心态应付上级的检查,使内审工作相对被动和迟滞,缺乏事前防范性。  完善和加强基层央行内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健全内审体制,加强立法建设。笔者认为,在目前县级央行人员偏紧的情形下,应科学利用人力资源,确保内审人员的配备到位;为使县支行内审工作相对超脱和独立,县级央行应设立内审股,以改变其合署办公、职责不清的现状,独立开展内审工作;也可考虑实行内审派驻制。而且,上级有关部门应抓紧制订《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人民银行内审处罚条例》和《金融监管再监督暂行规定》等法规,使内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其威慑性。  二是领导重视,大力提高人们的内审意识。各级领导不仅要从法制高度宣传建立内审制度的重要性,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内审、理解内审、重视内审、配齐配好内审干部,使其拥有相当的级别并享受适当的岗位津贴,以提高内审人员的权威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内审工作。  三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内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内审质量的好坏,不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搞好内审便是纸上谈兵。基层央行要选配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综合能力强、正直敬业的业务骨干从事内审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学习现代金融审计知识和先进的内审实务以及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新的内审工作。转变工作态度,从“要我审”转变为“我要审”,敢于揭短碰硬,发现问题一查到底,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和刻苦钻研,获得行领导的支持和理解。  四是部门协调,确保再监督到位。纪检、监察、内审都属再监督部门,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部门之间要多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再监督合力。上级行应不定期地举办金融监管再监督业务培训班,使纪检监察人员通晓内审业务,内审人员熟练掌握纪律监察知识,以便在金融监管再监督工作中一专多能,形成合力,进行卓有成效的金融监管再监督工作,树立中央银行的良好形象。(栏目: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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